小编今天整理了一些宁夏高考优先录取权 宁夏警官学院招生条件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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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教育部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
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院校名称: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13086
第五条学校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文萃北街宁夏职业教育园区
第六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条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相应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宁夏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等。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真诚接受考生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按照教育部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我校分省分专业计划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
第十五条根据我校综合情况分析,确定本校分省分专业来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专业计划详见学校报考指南。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按教育部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七条招生录取工作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学院各专业只招收全国统一高考科目中外语为
英语语种的考生,所有专业教学外语语种均采用英语。
第十九条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健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学校招生录取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中介”。
第二十一条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根据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二十二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投档分数线并经所在地考试院同意后优先录取。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专业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满足考生专业志愿;对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要求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对于按照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做退档处理。
第六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四条经本校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15日内办理缴纳学费、注册报到手续,逾期未注册者,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参军入伍新生需到校注册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二十五条新生注册报到时,需审查新生入学资格,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获取入学资格的将不予报到和注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教育部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准,住宿费800元/年(6人间);
机电一体化技术(士官生)、
计算机应用技术(士官生)专业学费7000元/年,
建筑室内设计、
环境艺术设计、
广告艺术设计、
产品艺术设计、
广播影视节目制作、
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学费6500元/年,其它专业学费4600元/年。
第八章资助政策
第二十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奖学金:依据国家政策,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依据国家政策,对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奖励,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依据国家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生活补助,人均每年3300元。
燕宝基金:由宝丰集团设立燕宝基金,对宁夏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在校优秀学生给予资助。
勤工俭学:学校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在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我校对招收的宁夏籍建档立卡户和农林牧专业高职学生每年减免4200元学费。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
第二十九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951-2135023
传真:0951-2135023
电子邮箱:nxzyjsxy2135023@163.com
学校网址: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适用于宁夏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规定为准。

宁夏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以下是宁夏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1. 预引资助。在读博士,可与宁夏
企事业单位
签订预引进协议,自治区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连续资助2—3年,毕业后来宁工作。
2. 绿色通道。全日制博士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直接入编;重点高校和重点学科毕业的全日制硕士,只要专业对口不用考试,直接考察、考核录用。
3. 落户政策。引进的
高层次人才
可选择在我区任一城市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随本人迁转户口,由用人单位协助向拟落户地
公安机关
提出申请;工作单位在外市县的,户口可保留在银川市辖区内。
4.安家补助。对引进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至少5年服务合同的人才,自治区财政按照不同层次,分别给予20万元—220万元
安家费
。
5.住房保障。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供100—200平方米的周转房,无法提供周转房的,可按照每月2000—3000元标准发放租房补贴,连续发放5年。
6.工作补助。对全日制博士、重点院校和重点学科毕业的硕士到企业工作的,除正常的工资收入外,自治区财政按月再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补贴,到事业单位工作按月分别给予4000元、2000元补贴,连续补贴5年。
7.科研资助。除用人单位资助的科研项目外,自治区财政给予引进的自然科学、工程技术领域人才最高3000万元科研项目启动资金,其中给予引进的全日制博士10万元—50万元科研项目启动资金。
8. 配偶工作。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来宁工作,原则上参照原工作单位性质、身份及专业专长予以安置。对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自愿参加宁夏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的,非宁夏户籍人员可按宁夏户籍人员条件报考。
9.子女教育。申请转入
义务教育
阶段学校就读的,免试安排进入优质公办学校;申请转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安排在
示范性高中
就读;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中考成绩达到最低
录取分数线
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子女当年可在宁夏参加高考。
10. 职称晋升。引进高层次人才评定
专业技术职称
的,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或组织同行业专家组成的考核认定小组直接考核认定。
11. 后续培养。全日制硕士优先列入宁夏
青年人才托举工程
,每年资助3万元;全日制博士优先列入宁夏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工程,每年资助6万元—10万元,连续资助5年,支持自主选题开展研究或自主创业,促进尽快成长成才。
12. 金融服务。专设“人才卡”,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最高100万元
授信额度
的专属信用卡,满足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庭消费资金的临时周转。专设“人才保”,为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量身定制保费低、保障高、超值服务的专属人社保险产品。
13. 医疗保健。确定自治区、市、县(区)部分医院为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健康保健服务定点医院,开通人才就医服务热线或专门服务窗口。各类人才凭“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证”,在人才定点医院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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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创业支持。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区创新创业或转化成果的,采取基金扶持、股权投资、税收减免等方式给予资助。开展“人才投”,鼓励有关创投基金、产业基金综合运用参股、联合投资、股权直投等方式,支持高层次人才领办、创办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发展。
15. 文化旅游。全日制博士等人才在宁夏范围内的
A级景区
、文化艺术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免收或减半收取景区门票或场馆设施使用费。
16. 休假疗养。自治区每年组织开展高层次人才休假疗养活动,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每5年享受一次公费休假疗养,其他人才由各地各单位组织开展休假疗养。各类高层次人才免费乘坐宁夏各城市
公共交通工具
。
宁夏警官学院2023招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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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夏警官学院招收全日制高中毕业生。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根据考生报考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高:男生不低于1.68m,女生不低于1.58m。
2、男生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不低于40公斤。
3、视力:左右眼矫正视力应在4.8以上,无色盲、色弱。
4、无重听、无口吃;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斜颈、各种疤麻、胎记和痣等),颈部、手臂、腿部(膝盖以下)无特别明显癜痕、疤痕、胎记、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
5、无明显下蹲困难,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斜颈;无各种残疾;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
6、乙肝项目检测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1号)规定要求执行。录取考生入院后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宁夏警官学院录取规则
1、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区招委监督”的录取体制。学院依据学生高考成绩、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我院按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专业方向由我院招生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2、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同分排序规则为: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和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和外语成绩。
3、公安类专业招生录取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安排在相应提前批次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他普通批次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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